序号 |
项目 |
内容 |
1 |
职权名称 |
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|
2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大价检处〔2017〕20号 |
3 |
案件名称 |
大连德惠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明码标价收取停车服务费一案 |
4 |
行政相对人代码 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 |
91210202MAOQCWKQ3J |
5 |
处罚事由 |
该单位经营的停车场全部3个进出口的收费岗亭处均没有价格公示 |
6 |
执法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三条“经营者销售、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,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,注明商品的品名、产地、规格、等级、计价单位、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、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。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”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十三条“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” |
7 |
处罚结果 |
罚款1500元 |
8 |
处罚生效期 |
2017/9/28 |
9 |
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|
大连市发改委(物价局) |
10 |
救济渠道 |
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行政复议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|
11 |
备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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