序号 |
项目 |
内容 |
1 |
职权名称 |
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|
2 |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
大价检处〔2018〕21号 |
3 |
案件名称 |
大连夏家河子陆安机动车辆检测有限公司价格串通一案 |
4 |
行政相对人代码 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 |
912102115880583411 |
5 |
处罚事由 |
2016年5月至2017年8月,当事人与其他15家涉案企业多次参加聚会,商讨价格并达成一致意见,在同一时间段,以同一或相近的价格标准调整并实施了机动车检测服务的串通价格,共同操纵了大连市机动车检测服务的市场价格。 |
6 |
执法依据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第十四条“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:(一)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利益”;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第四条“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”,第五条“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,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,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除前款规定情形外,经营者相互串通,操纵市场价格,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,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”。《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》“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从轻处罚:(三)在共同价格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;第十条 同时具有从重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,应当综合考虑,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”、第十二条“对《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,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、一般处罚、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:……(三)《价格法》、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》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,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40%且不低于最低数额,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40%至60%,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60%”。综合考虑上述情形,对该单位处一般处罚。 |
7 |
处罚结果 |
罚款40万元 |
8 |
处罚生效期 |
2018/7/10 |
9 |
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 |
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(市物价局) |
10 |
救济渠道 |
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,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辽宁省物价局或大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。行政复议期间,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。 |
11 |
备注 |
|